(2014)饶中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周和锋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887号罪犯周某锋,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和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该罪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犯表扬的审批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次、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6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和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和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