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冷洪伦与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亚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洪伦,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611号原告冷洪伦,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建设局大楼钟秀长街一侧五楼。组织机构代码:20430750-6.法定代表人雷玉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九,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冷洪伦与被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冷洪伦于2014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洪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洪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9元,减半收取2759.5元,由原告冷洪伦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