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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春与林永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永明,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永明银行存款506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贾接良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