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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志与被告包玉奎、王浩然、王雷、王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志,包玉奎,王浩然,王雷,王成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吕国志与被告包玉奎、王浩然、王雷、王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乾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吕国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包玉奎,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被告:王浩然,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被告:王雷,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被告:王成立,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志与被告包玉奎、王浩然、王雷、王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60元。审 判 长  丛宪仁代理审判员  查 多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