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娟。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蓉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家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