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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蔡碧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蔡碧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5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钟梦影,分别是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蔡碧雄,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蔡碧雄价值共605587.9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碧雄(公民身份号码:x)价值共605587.92元的银行存款(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锦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