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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科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文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