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诉孟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负责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某某,住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公证处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绥证经字第45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人孟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05.00元及利息,本案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被执行人孟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按结案处理,本院已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绥中县公证处(2013)绥证经字第45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