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冬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冬蓉,岳美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18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冬蓉,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美英,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张冬蓉因与被申请人岳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冬蓉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孟雅丽、狄宇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词系伪证,该证词不应被采信。法院采信岳美英出示的2012年7月25日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事实不符。故我提出再审申请,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张冬蓉称证人证言系伪证,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做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冬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冬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冬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 记 员 姜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