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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4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玎与陈浦生、张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玎,陈浦生,张亭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251-1号原告陈玎,居民。委托代理人洪云凯、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浦生,居民。被告张亭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玎诉被告陈浦生、张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浦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保竹南路5号(天成住宅小区)D幢501室、D幢底层6号附属杂物间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浦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保竹南路5号(天成住宅小区)D幢501室、D幢底层6号附属杂物间(龙房权证字××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陈浦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陈玎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陈浦生、张亭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舒洁(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