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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属离婚纠纷,本次起诉距上次起诉未足六个月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俊梅代理审判员  沈 双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