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字第93-2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芳与卢建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卢建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93-2申请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卢建府。关于申请执行人XX芳与卢建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马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卢建府赔还XX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5600元,因被执行人卢建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芳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建府系马关县疾控中心职工,其现在除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人同意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执行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马执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卢建府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关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5600元进行提取,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茫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