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5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何其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5425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淼,男,1983年8月6日出生,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苏宁,男,1982年7月5日出生,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被告何其超,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何其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何其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何其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贾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