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李运万与被告李陶国、周小兰,陈雄勇、李旺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周某某,陈某某,李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李甲,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滩镇李路运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6********。委托代理人周永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乙,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滩镇神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5********。被告周某某,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南路居委会*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1********。委托代理人胡顺军,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冷水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0********。被告李丙,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5********。本院依法对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周某某,陈某某、李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诉称,2008年农历8月2日,李乙、陈某某、李丙与周某某之夫陈雄斌四人在本县仁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乙位于舜陵镇印山花园C1-1211房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电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乙位于舜陵镇印山花园C1-1211房予以查封。从2014年6月日至2016年6月日止,停止办理过户手续。二、对原告李甲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麻池塘村6组,房权证字第000347**号房屋予以查封。从2014年6月日至2016年6月日止,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革新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