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极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苏州益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极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苏州益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商初字第315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极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凌云,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益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明。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极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益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极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6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极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