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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朝辉与赵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辉,赵辉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杨朝辉。委托代理人:杨德安。被告:赵辉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辉与被告赵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朝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