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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周某,男。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