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周某,男。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