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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马西风与被告王宇、王维法,被告新泰市好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风,王宇,王维法,新泰市好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马西风,女。委托代理人李占刚,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男。被告王维法,男。被告新泰市好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负责人董和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西风与被告王宇、王维法,被告新泰市好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占刚,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宇、王维法,被告好运出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王宇驾驶鲁JXXX**号轿车行驶至青云街道办事处金马社区路段,与原告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新泰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西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新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7560元、伤残赔偿金51510元、二次手术治疗费9436.25元(含医疗费8280.29元、护理费735.96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鉴定费756元)、复查诊断费5563.75元,合计74826元。被告人保财险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对鉴定费、诉讼费及交强险以外的费用不同意赔偿。被告王宇未答辩。被告王维法未答辩。被告好运出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王宇驾驶鲁JXXX**号轿车行驶至青云街道办事处金马社区路段,与原告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新泰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西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先后两次在新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7061.40元;被告王宇赔偿原告马西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6015.30元的90%计32413.77元;新泰市好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负连带责任。原告第二次入院治疗行取内固定术,支付医疗费8280.29元,产生护理费735.96元;原告伤情经鲁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56元,原告提供城市规划区文件、提供土地征用证明,证实其为城镇居民,其伤残赔偿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25755元/年×20年×10%计51510元;原告二次治疗产生误工,误工费为住院治疗6天,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故误工费为36天×105元/人/天计3780元;原告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原告请求李占强一人护理,其月工资3680元,护理费为122.66元×6天计735.96元;原告住院治疗、复鉴支出交通费300元。另查明,鲁JXXX**号轿车实际车主为王维法,王宇为实际合法驾驶人,该车证件齐全,并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及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不计免赔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5755元。以上事实,(2013)新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诊断书、医疗票据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宇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对原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新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王宇对原告损失额10%的赔偿责任,被告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不计免赔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由被告王宇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挂靠在好运出租经营,被告好运出租应对王宇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医疗费8280.29元、护理费735.96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鉴定费756元、伤残赔偿金5151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误工费7560元,本院认定3780元;原告请求复查诊断费5563.75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51510元、误工费3780元、护理费735.96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6325.9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80.29元、伙食补助费120元,共计8400.29的90%计7560.26元。三、被告王宇赔偿原告鉴定费756元。四、被告新泰市好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对王维法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被告王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传星审 判 员  王成磊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