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曾祥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曾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被执行人曾祥国,住湖南省华容县,居民身份证X。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曾祥国(中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通过出租屋信息查询、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银行开户信息查询、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公告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和联系;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深圳市信用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深圳的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或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X号机动车一台、银行存款人民币5754.3元。2014年6月27号,本院通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辆进行布控,但至今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执行款专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7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扣划至执行款专户的人民币5754.3元,应上缴财政;本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754.3元上缴财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曾祥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交罚决字第Z00101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