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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715776-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贸易中心19号楼24号房。法定代表人耿立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晓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