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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余某诉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余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原告余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6月相识并同居,双方感情较好,于2008年6月12日生育了一个女儿叫余某某。后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争吵,致使两人感情破裂,被告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之后与本人完全失去联系。我曾多次想方设法寻找被告,但被告一直杳无音信。我为了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幸福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的共同非婚生女儿余某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请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梁某于2007年6月相识后开始同居,2008年6月12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余某某,现余某某与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10年6月,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并从2010年7月起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没有来往,被告对女儿余某某没有履行抚养照顾义务。2014年4月9日,原告余某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余某与余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原告余某是余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且同居后至今仍未补办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被告应当对其非婚生女儿余某某承担抚养义务,让生活不能自理的非婚生女儿得到母爱和呵护。但被告却弃其女儿于不顾,自己外出,拒绝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交于原告抚养,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现余某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外出无音讯,因此余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但原告余某表示余某某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余某与被告梁某的非婚生女儿余某某由原告余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至余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二、被告梁某有探望其女儿余健婷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冼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