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陆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陆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莫某。被告陆某。原告莫某与被告陆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而提出分手。2013年2月20日,被告以解决双方分手事宜为由,把原告骗到广东其打工处,威胁恐吓原告写下一张欠被告500000元的欠条。2013年3月末,被告又以和平分手为借口约原告到招待所最后面谈一次,原告为了彻底结束这段感情依约来见被告,但是被告却用暴力折磨、强奸原告,并威胁原告如果报警或跟家里人说,就杀了原告及原告全家。2013年4月1日,被告又再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强奸原告,并逼迫原告写下一张250000元和150000元的欠条。原告认为被告逼迫原告写下的上述三张借条,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胁迫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2013年2月2日500000元、2013年4月1日250000元、2013年4月1日150000元)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辩称:被告确实逼迫原告写了诉状所述的三张借条,事情经过和大概时间段跟原告陈述的一致,但是具体写借条是哪一天就记不清了。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三张借条现在何处并不清楚。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借钱,被告之所以逼原告写这些巨额借条,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原告留在自己身边。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确认涉案三张借条无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2月至4月期间,用暴力手段胁迫原告签写三张借条,第一张以原告需完成学业为由向被告借款500000元,第二张以原告完成学业和创业为由向被告借款250000元,第三张为原告四年内谈恋爱则向被告支付150000元。2014年1月6日,被告���2013年4月对原告实施强奸行为犯强奸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在本案应诉后表示借条确实是自己逼原告所写,原告从未向其借款,当时逼原告写借条是意图通过欠钱的方式将原告限制在自己身边。本院认为:涉案所述三张借条是被告为达到其限制原告自由的目的,逼迫原告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所写,并且不存在客观借款事实,原告要求确认三张借条无效,被告予以认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莫某于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出具的向被告陆某分别借款5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的三张借条无效,原告莫某与被告陆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条载明的借贷关系。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萃华代理审判员 顾能娜代理审判员 廖 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蒙恺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审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