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委会与许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民委员会1组。寇玉明,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被告许键,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付光,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原告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民委员会1组诉被告许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民委员会1组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民委员会1组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民委员会1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民委员会1组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卓 亮人民陪审员 王辉军人民陪审员 罗元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杏元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