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中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西城花园酒店投资人,户籍地昆明市,现住昆明市。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宏伟、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Q283**号“轩逸”牌小型轿车行至东川区龙东格公路K31+8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3个月至4个月拘役,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血样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指认驾驶车辆照片、血液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单及现场血液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信息查询、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昆东公(交)行检委字(2014)第014号检验委托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东公司(2014)毒检字第57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昆东公(交)行检告字(2014)第013号检验意见告知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武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