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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梁富斌与区志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区志明,梁富斌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区志明。委托代理人:沈赓,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富斌。委托代理人:刘政,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区志明因与被上诉人梁富斌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区志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区志明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区志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为519元,由上诉人区志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剑文蔡嘉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