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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单华伟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华伟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83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华伟,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姜福伦,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华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单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单华伟,审阅了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单华伟于2011年4月25日22时3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京G8××的江淮牌货车到北京市大兴区×村闫×4暂住地门前倾倒垃圾时,被闫×4、闫×1等人发现并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后,单华伟驾车逃跑,行驶过程中将站在车旁的闫×4撞倒在地,后闫×4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闫×4系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单华伟潜逃后于2013年5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单华伟的家属案发后向法院缴纳案款人民币20000元作为赔偿款,现已扣押在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闫×1的证言,证实我和我哥哥闫×4在北京市大兴区×村的一处出租院卖油漆,在那里暂住了三年多,最近总有车往门前的路上倒渣土。2011年4月25日22时许,门口有一辆货车在我们的门口卸了一堆渣土,我哥闫×4就出去和货车司机说:”我们门口都已经进不去车了,你在这卸渣土干啥?”当时司机下了车,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微胖,穿着我没有注意。我哥让司机把渣土装走,这个司机上了车,当时我哥就站在车头,那个司机开车了,将我哥撞倒,又将我哥往前拽了十几米,后来车就加速跑了,我们就开始救人。4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我哥抢救无效死亡了。我在25日当晚就通知了交警,交警也进行了现场勘验,26日中午我又拔打了110报警。25日晚上卸沙土的车上就一个人,那个司机我不认识,他开的货车是蓝色,带自卸车斗的,车牌号后面的数字是8××。案发当时那货车停在我家门口,车灯开着,我出来时司机坐在驾驶室里,我站在离车一米远的北侧,正对着它的后斗,我哥闫×4站在车头西侧偏南,对着驾驶室的位置,闫×3站在车的南侧,其他人都是后来的。闫×4和司机嚷嚷的时候,街坊们出来的,我喊了一句把这些沙土全装上,车猛地就加油门往西跑,沿着路南一直往西跑。我没有看清我哥是如何被拖拽出去的,拖出去十几米,车速估计四五十迈。2、证人闫×2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四哥闫×4、五哥闫×1、侄子闫×3在大兴区×村的租住地待着,听到外边有汽车声音像是在倒渣土,闫×3先出去,我们也跟着出来了。在我们住的院门前一辆货车车头冲西停着,我从车头过去的,听见闫×3说别在门口倒垃圾。我从车前绕到车左侧,有个男的上车到司机座的位置,把门关上了。当时闫×1在车后左侧跟司机说话,让其别倒垃圾。后来那辆车往前开动了,速度挺快的,驶出不到十米远,我看见车后有东西,有人跟着追车我也跟着追车,一直追到西边到头,车向右侧拐弯我又追出十多米远,那辆车到路口后往东拐了。当时我记得闫×3跟着追车。后来我回到家门口后,没有见到我五哥,附近邻居说四哥闫×4被撞送医院了。第二天凌晨闫×4没有抢救过来就死了。当时我没有注意闫×4是否在车附近,也没有注意闫×4是否跟司机说话。我过去的时候司机在车驾驶室左侧,闫×3在车驾驶室左侧,他在我右手侧距离一米多点。闫×4在车后左侧的位置。我记得是个男司机,当时天色较暗,路面也没有灯。3、证人闫×3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22时许,我和四叔闫×4、六叔闫×2、五叔闫×1在大兴区×村的租住地待着,听到外面有大车的声音,于是我们陆续出来了,看见有一辆大车停在我们院门前,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停在门前,车帮(左侧)已经打开,准备放下卸渣土。我们看到车头司机位置有一个男的,便和他说不让他卸渣土。当时我们和他发生理论,声音很大,把周边的邻居也给惊动了,当时邻居也都出来了。我们告诉他以后不要在这卸渣土,那个人说这些垃圾又都不是他卸的,他还说他不卸这儿了。当时出来的人比较多,他可能害怕挨打,于是直接上到驾驶位置打着车准备走,我们拉着他不让他走,让他说清楚,但他开着车还是向西走。当时我站在司机驾驶室门旁,和五叔、六叔站在一起,四叔站在车头偏右侧,在车向前开后我们看到我四叔被撞并被那辆车拖着向前走了七八米,我们追那车没有追上,后来将我四叔送到医院。4、证人侯×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22点30分许,我们一家人刚睡下,听到院门外有人大声争吵,我和我爱人就起床出去看,我看见我家门前西边,也就是闫×1家门前,停了一辆车,左侧曹邦打开,车头向西没开灯。我们西院邻居一家人和一辆拉渣土的司机发生争吵,左邻右舍也有人陆续拿着手电出来,我就看见渣土车司机开车向西跑,我们邻居、贾×还有我一起追这辆车。我跑在最后,追了大概不到二十米,我就发现地上躺了一个人,天黑也没看清是谁。这时闫×1没追上那辆车,就返回来了,说这是他哥闫×4,让我开车一起把他哥送到丰台医院,我们到医院22点50分左右。当时在现场的有闫×4、闫×1、老六、贾×、石×、林×和他妻子,还有开小卖部的老两口,再有就是闫×1的侄子”小贺”。我没看见闫×4是怎么倒在地上的,我发现时他头北脚南侧倒在他家门西边三十多米的地方。5、证人贾×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暂住地上网聊天,大约在10点20分左右的时候就听见门口有人在大声说话,我就从屋里出来了,到门口看见有一个小货车司机在车的左侧开帮倒垃圾。当时这个车车头朝西,车着了没有开灯,车的右侧站着四五个人。车的右前面有个人。那个司机开帮倒垃圾,站着的几个人就和司机吵了起来,意思是不让司机倒垃圾。等我走到车旁时就见这个司机已经上车了,当时开着车慢慢往西走。之后这个司机越开越快,我当时也往西走碰到闫×1,闫×1说那个司机把他哥闫×4撞了,然后我就追那车没追着,之后回来后闫×1已经用车把闫×4送医院了。当时天太黑,我没看见闫×4怎么被撞的。那个司机往西开车时开着灯的,车开着灯照着前面右侧站着一个人,这个人穿着深色衣服,印象中被灯照的那个人上身衣服还有横条道。6、证人石×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22时30分,我和老公侯×在家已经睡觉了,后来听到院外有人吵架,之后我们从院内出来,看到邻居姓闫的家院门前停着一辆大车,当时这车头向西,尾向东停放着,车斗侧向打开着。我顺着车尾向主驾驶方向看去,看到姓闫的弟弟和一个男的争吵,当时听到姓闫的弟弟说让那个男的将那些垃圾都拉走,这些垃圾都是他倒的,那个男的也说话了,我没听清。后来没过一两分钟,我看到那个男的就上了车的主驾驶后就开着车向西走,这个车跑的时候没有开灯。当时我没有追过去,其他的人就开始追着跑,我向前紧着走,走了约有十米的位置,看到路中间躺着一个人。后来我老公回来让我把车钥匙给他,姓闫的让车给撞了,之后我老公就跟着去了丰台医院。那个车是黄牌,车牌的前两位数是80,当时我看到了姓闫的弟弟,姓闫的侄子,司机,姓闫的弟弟站在车门的旁边,姓闫的侄子站在车的右前侧,后来我看到姓闫的在地上捡砖头,然后我看到司机上了车,开着车向西跑了。4月26日早上8点我在我家院东侧往北第二间,看到一辆车牌号是G8××,后来就再也没有看到这辆车,而且那个院子的车都是拉渣土的,车的特征非常像昨晚撞人的车。7、证人袁×证言,证实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大概10点多,我在×村租住处准备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就拿着手电去看看,出门往西看,不到30米处,有一辆货车正停着,周围还有人围着。我照了一下往西边走,没有几步那辆车就由东往西开走了,车速不慢,后面有几个人在追,但是没有追上,那车往西跑到头就右拐了。我走过去,看见姓侯的媳妇在姓闫的家门口,说闫家老四被撞了,当时我还看见闫家的一些人,议论那辆车乱倒垃圾,找车送人去医院。我家和姓闫的家相距30米,他们住西边,姓侯的在我们两家居中位置路北的一个院子里面,姓林的住在路南中间路口位置。8、证人林×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我家东侧路南给我的车加水,这时北面来了一辆江淮货车转弯向西走,我怕该车剐到我的车门,就把车门关了。我继续给车加水,那车过来就停在我车西侧的垃圾堆边上,车头朝西。大约两分钟左右,那辆车咣当一声响,声音比较大,我看见那辆车左侧箱板打开,垃圾散落一地。旁边院里有几个人出来,跟司机吵了起来,不让司机倒垃圾。我就看见那车开着就往西跑,车速挺快,还有人追,然后我就听说有人让车撞了,我还跟着抬人。当时视线不好,我没有看见司机,其间听见两三声车门开关的声音,车辆驾驶室左侧有人开车门让司机下车,司机又关车门,反复了两三次,那辆车就直接向西跑了,速度非常快。那辆车刚起步时,大灯亮着,车的右前方有个人,离车头斜向距离不到一米,靠近车右侧的反光镜,车向前开就没有见到那人,也没有看清是谁。9、证人赵×证言,证实2011年4月25日晚上,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在家门口给车加水,当时还有我老公。之后从我们身边过来一辆货车,过去后停在50米左右的位置,那个位置是停放垃圾的位置。刚停那没多会,我就听见有人争吵,我也没过去看,那个车停了一会儿,我就看见那辆车跑了。10、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我是闫×4的妻子,我丈夫出事时我在河北老家,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听闫×4的兄弟们说是有辆倒车停在家门口倒垃圾,被他们发现之后司机开车跑了把闫×4撞了,我在医院看到闫×4上身穿的是灰色保暖内衣,下身穿浅色牛仔裤,内穿灰色保暖裤,脚穿什么不清楚。11、证人刘×2的证言,证实我是单华伟的舅舅,我听说单华伟开车把人撞了,在他租住的村里夜里撞的,先是听周围邻居说,后来又听单华伟的母亲说的。单华伟开的是蓝色江淮货车侧翻斗车,车户挂靠在一个运输公司,车是他自己买的。我跟单华伟的母亲说让他投案自首。12、证人刘×3的证言,证实我是单华伟的母亲,单华伟出事后,他媳妇李×抱着孩子找我们说单华伟出事了,也没有说什么事情,我就给我弟弟刘×2打电话说了这事,刘×2就说让单华伟投案,我说联系不上他,后来李×也走了,把孩子留我这了。13、证人单×的证言,证实我是单华伟的父亲,大约在2011年四五月份,单华伟出事后四五天,他媳妇抱着孩子来找我们,说出事了。我问他出啥事了,她说不知道,好像是开车碰到人了,我问被撞的人有没有事,她说不知道,单华伟直接开车走了。我们给他打电话也打不通,后来我就联系刘×2,他说让单华伟投案。后来我们接到过一次单华伟的电话,劝他投案,他没说在哪,也没有回来。14、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证实车牌号为京G8××的大型汽车为北京鑫顺仁和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该车具有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被告人单华伟具有驾驶资格证。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6、报警记录及受案材料,证实2011年4月25日23时25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接闫先生报警称大货车将行人刮撞,行人受伤严重正在抢救。2011年4月26日11时49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接闫先生报警称其哥闫×4于4月25日22时在×镇×桥南被一辆货车撞到并拖行10米,现闫×4已死亡。17、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实闫×4于2011年4月26日经尸体解剖检验,系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8、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经检验,闫×4头面部、颈部、躯干、四肢均检见软组织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案发后警察开展工作,经查单华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1年5月20日到该人暂住地及工作地点执行拘传,但未找到单华伟,现此案正在工作中。20、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5日单华伟到该所投案。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单华伟的身份情况。22、案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单华伟的家属向我院缴纳案款人民币2万元,现已扣押在案。2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单华伟持有的京G8××蓝色江淮无牌照机动车,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扣押。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单华伟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单华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单华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为,单华伟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单华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华伟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行驶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单华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单华伟虽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原审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单华伟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对其做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量刑适当,故单华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单华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单华伟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硕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韩绍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