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639号罪犯吴咏。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吴咏于199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99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01年5月13日因犯破坏电力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9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2010)贾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1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吴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至201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