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吕文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文忠,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文忠,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韩村河山庄*号院****室。法定代表人:郑晏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吕文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08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文忠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3项约定,如非因被申请人原因未能按时��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二)延迟办理初始登记是由被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即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吕文忠与华正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本案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华正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未能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非华正房地产公司导致,华正房地产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吕文忠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文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文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