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中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于集林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集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752号罪犯于集林。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集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0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于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集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