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孙湘辉与陆梦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湘辉,陆梦慧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811号原告孙湘辉。法定代理人刘巧云。被告陆梦慧。原告孙湘辉与被告陆梦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湘辉的法定代理人刘巧云、被告陆梦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湘辉诉称,2014年5月2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母亲带原告在艾南小区健身场玩耍,原告玩累了走到健身场旁边亭子里休息时,被告饲养的狗突然扑向原告,将原告咬伤。原告母亲当场报警,并于5月3日带原告就诊注射狂犬疫苗。因与被告就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5.50元(人民币,下同)、交通费17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陆梦慧辩称,2014年5月2日,被告和邻居带着各自的狗在小区的亭子里休息,原告走进亭子时邻居告知原告这里狗太多危险,建议其到其他地方玩耍,原告走了5分钟后折回亭子中,被告的狗受到惊吓而向原告扑过去,但被告将狗绳牢牢抓住,狗并未咬到原告,只是爪子抓到了原告,且事发时原告母亲并不在场,未尽到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被告请邻居查看原告的伤情,邻居查看后未发现狗咬伤的痕迹。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告知被告打狂犬疫苗可能需要400元的费用,被告出于人道考虑,已给予原告400元供其看病,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下午五时许,原告母亲带原告至被告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新浦路587弄艾南小区内玩耍,这时被告等人正带着各家饲养的狗围坐在小区内亭子里休息,当原告玩累了走进亭子休息时,被告饲养的狗扑向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母亲发现情况后,当场拨打110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支付了原告400元医疗费,原告于次日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5.50元。因事后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10接处警登记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证信息回执、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询问笔录、门诊记录、狂犬疫苗注射单,被告提供的收条、证人书某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至小区内的亭子休息时,被告未有效管制自己饲养的狗,致使其扑向原告,致原告受伤,虽然被告称自己未松开牵引狗的绳子,但其未将自己饲养的狗束缚在可控的范围内,致使原告受伤是不争的事实,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害系原告故意造成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本院依法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损失方面: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记录及医疗费发票,确认235.50元;交通费,原告主张170元,原告为此提交了6张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但其未能提供发票的原件,其中一张复印件的金额复印不清,本院无法核实,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发票复印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经核算确认原告的实际交通费损失为116元;护理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确定护理费200元;营养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确认营养费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00元,应当在被告应赔偿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虽造成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梦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湘辉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051.50元(被告陆梦慧已支付400元,尚应支付651.50元);二、驳回原告孙湘辉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梦慧负担,被告陆梦慧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