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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寻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