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寻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