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陈海灿、陈财宝、汪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陈海灿,陈财宝,汪海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以下简称感德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感德镇洪佑村。负责人白文耀,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章金筑,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陈海灿,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陈财宝,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汪海敏,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感德信用社与被告陈海灿、陈财宝、汪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感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