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刑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石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546号罪犯石军,别名石木发,捕前系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浙江省磐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盗窃罪经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阜刑二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2013年1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18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连云港监狱认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马仁宗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