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执行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奇华、温进花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奇华,温进花,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霞执行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蔡奇华。申请执行人温进花。被执行人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奇华、温进花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被执行人的存款暂时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坐落于霞浦县三沙镇兴业街88号荣宏金滩6套房屋,本院也已依法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霞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应 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臻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