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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