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