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郝某某,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丘县。被告蔡某某,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赵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