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蔡小燕与被告赖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燕,赖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蔡小燕,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松坤,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原告蔡小燕与被告赖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小燕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小燕以被告赖松坤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小燕负担。审判员 黄亚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