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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殿富诉被告黑龙江省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殿富,黑龙江省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秦殿富,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黑龙江省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庆祝,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英,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少飞,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秦殿富诉被告黑龙江省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殿福,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英及被告李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殿富诉称,2011年4月30日,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承包人是靠挂在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原告,工程名称为蓝鹤嘉苑B区9号楼住宅楼。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后由于其他原因原告退出,现该工程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房地产公司虽然给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但仍欠55万工程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5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确实在我公司工地干活,但我们已经给付全部工程款,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少飞辩称,我与原告共同给被告房地产公司工地施工,被告房地产��司没有给付全部工程款,尚欠207450元。原告秦殿富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房地产公司9号、10号楼施工。二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房地产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9号、10号、11号楼的结算清单,证明被告房地产公司已经全部结算工程款。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我没有委托被告李少飞结算工程款。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出示了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分析评判如下:2011年4月30日,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开工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2011年4月30日,被告房地产公司与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与原告个人签署的施工合同,原告只是在被告开发公司施工了,原告未提供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工程由原告代替其结算及原告个人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证据,因此原告在本案作为诉讼主体不妥,不具有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侠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于金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