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周端阳与曹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端阳,曹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周端阳,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曹生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周端阳与被执行人曹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端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生文在该执行案件中尚有标的56907.00元及利息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曹世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