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运赛与吴健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赛,吴健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1640号原告:张运赛,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吴健康,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运赛诉被告吴健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运赛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赛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