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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孔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娜,孔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女,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孔祥龙,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被执行人孔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祥龙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种的8垧玉米抵顶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张金海共计人民币210.000.00元(本息),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