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晶晶诉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晶,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29号原告陈晶晶,系中兴软创广州研发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英,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养殖场姑李路。法定代表人曲乃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春杨,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晶与被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晶晶于2014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晶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晶晶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