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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兴铁、农德斌与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铁,农德斌,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铁。申请执行人农德斌。被执行人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兴铁、农德斌与被执行人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富宁县人民法院的(2013)富睦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文中民一终字第59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因被执行人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铁、农德斌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5,050.00元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宁县普阳忠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宁县人民法院(2013)富睦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庞何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金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