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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69号申请人杜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某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6月30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鄂H3Q3**轿车、鄂H387**大型客车的车辆损失由杜某某承担。(以保险公司或物价部门定损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某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