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裁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XX信用社,杨XX,孙XX,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裁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号。负责人王XX。被执行人杨XX,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梁村镇芝兰村***号。被执行人孙XX,女,1982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村*组**号。被执行人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8号21501室。法定代表人:武XX。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XX、孙XX、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做出的(2013)陕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63970.83元,利息89082.3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XX信用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3)陕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