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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新华、杨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新华,杨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新华,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杨立俊,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新华、杨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