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董春艳与马立保、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艳,马立保,马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董春艳,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章东廉,女,河北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立保,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遵化市,现住太平保险遵化代理处。被告:马海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遵化市,现住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剑英,女,河北城关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春艳与被告马立保、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春艳的委托代理人章东廉,被告马立保、马海涛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春艳诉称:原告与被告马立保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3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马立保的儿子马海涛签字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因家有急事,急需现金,与被告协商返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马立保、马海涛辩称:1、马立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认可,但借款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付利息;2、马海涛不是连带担保,而是一般担保。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春艳与被告马立保系朋友关系。被告马立保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董春艳借款,2014年6月3日,被告马立保为原告董春艳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条今由董春艳手借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人马立保2014年6月3日以上借条内容我看过我同意担保担保人:马海涛”。后原告董春艳向被告马立保索要未果。庭审中,原告董春艳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董春艳与被告马立保、马海涛就二被告是否应偿还借款利息及马海涛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产生争议。原告董春艳主张:被告马立保、马海涛应偿还借款利息、马海涛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董春艳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马立保于2014年6月3日为原告董春艳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二被告应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经质证,被告马立保、马海涛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马立保、马海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马立保与原告董春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立保从原告董春艳处借款200000元,被告马海涛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现原告董春艳主张被告马立保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要求被告马海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春艳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立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春艳借款200000元,被告马海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马立保、马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