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开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开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164室。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经理。被执行人李开齐。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滨功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开齐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13889.92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开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开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3889.92元及相关利息。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李开齐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开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