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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行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江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春燕,黄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江春燕,女,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黄丽芳,女,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022号仲裁书,江春燕与黄丽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等部门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022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