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357号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四局三公司家属区5-4-2.法定代表人何良丽。被告王真强,男,汉族,仁怀市人。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梓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珂 来源: